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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家庭日】澜沧法院发出《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关爱未成年人提示》
来源: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编辑:刘丽慧 2024年05月16日 09:23

1993年

联合国社会发展委员会

将每年5月15日定为

“国际家庭日”

 

  2022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国际家庭日所在周为全国家庭教育宣传周。这是我国首次就家庭教育进行专门立法,明确了家庭教育的责任、国家支持家庭教育的责任和家校社政协同育人的责任。家庭教育从“家事”上升到“国事”,开启“依法带娃”时代。

  2023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妇联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进一步规范和细化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内容,明确了人民法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应坚持的基本原则和职责范围。

  为落实好人民法院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责任,促进和引导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职责和义务,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给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和谐的家庭氛围,澜沧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中关于婚姻家庭、子女抚养教育等方面的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作《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关爱未成年人提示》,积极引导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职责。

  本院在审理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抚养、收养、监护权、探望权纠纷等案件、涉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案件,以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过程中,逐步做到《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发放全覆盖,结合案件实际和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依法督促“问题家长”履行监护职责,教育指导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关心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责任,让父母对未成年人的教育责任与关爱呵护同行。

 

  下一步,澜沧法院将继续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回访帮扶等审判延伸工作,坚持能动司法,本着依法保护、立德树人、双向指导、教帮结合的原则,为未成年人的健康快乐成长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展现法院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推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司法担当。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父母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二条 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协助和配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

  第二十三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因性别、身体状况、智力等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实施家庭暴力,不得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二)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三)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参与邪教、迷信活动或者接受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侵害;(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五)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六)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七)放任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八)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以外的劳动;(九)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十)违法处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十一)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财产权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行为。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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