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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五华法院发出首份“人格权禁令”
来源: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编辑:刘宸羽 2024年05月10日 16:42

  近日,昆明五华法院针对侵害监护、抚养权行为人发出“人格权禁令”,这是五华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发出的首份“人格权禁令”。

  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23日,小芳(化名)与小刚(化名)因夫妻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小芳与小刚婚后共同生育了女儿萌萌(化名)。《离婚协议》约定,女儿萌萌由小芳和小刚轮流抚养。小芳和小刚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按时轮流抚养女儿萌萌约一年时间,直到2023年12月,小刚不再允许小芳将孩子接走抚养或探视。

  2024年3月14日,小芳向五华法院起诉小刚,请求法院判决变更抚养关系,由其直接监护抚养萌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小芳向法院提出了“人格权禁令”的申请,五华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符合发出“人格权禁令”的条件,依法发出了“人格权禁令”。五华法院裁定责令小刚立即停止阻碍小芳行使监护权、抚养权的行为,在禁令有效期两个月期间内,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每周六上午将萌萌交由小芳直接监护抚养。“人格权禁令”裁定书还明确,如小刚违反上述禁令,将依法处以罚款、拘留等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裁定作出后,五华法院家事审判庭庭长李婷、法官屠永瑞及法警前往小刚家中,向小刚送达“人格权禁令”裁定书,并现场监督小刚将孩子交给小芳带走监护抚养。

  在现场,法官对小芳和小刚进行了家庭教育,告知双方应当按照合理合法的方式妥善处理监护抚养争议,在禁令生效期间应当继续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共同抚养孩子,待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审理结束,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按照裁判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进行监护抚养。


  近年来,夫妻双方分居、离婚期间或者离婚后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现象呈现出日益增长的趋势,由此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严重影响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该规定问题意识突出,价值导向鲜明。但该条规定较为原则,没有相应的惩戒措施或法律后果,难以起到震慑作用。加之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离异家庭子女抚养探望监督保护机制不健全,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问题仍无法得到完全解决。

  本次“人格权禁令”的发出,是五华法院在家事纠纷中破解夫妻为争夺抚养权,其中一方抢夺、藏匿孩子,阻止探视等问题的积极探索,同时也为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夫妻双方在分居、离婚期间,离婚后孩子抚养探望时存在的困境与问题提供了新思路,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提供了新的坚实屏障。

  下一步,五华法院将充分发挥司法规范引领作用,加大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保护力度,积极探索创新举措,以能动司法促进家事纠纷和谐化解。

  法官说法:

  什么是“人格权禁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受到侵害可以申请“人格权禁令”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条规定: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适用本法第一编、第五编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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