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云南正文

当前位置:中新网云南频道 > 正文
“狂犬病毒损伤神经系统,我生命已进入倒计时!”昆明老人被狗咬伤,法庭上……
来源:春城晚报-开屏新闻 编辑:刘丽慧 2023年11月30日 16:07

  “专家诊断后称狂犬病毒已进入我体内开始损伤神经系统,我的生命已进入倒计时!打官司目的是引起社会的关注,(让大家)引起重视,给我自己讨回一个公道!”法庭上,卢大爷激动地说。

  “你们的狗咬到我了!”回忆起2021年8月4日22点04分在居住小区内被狗咬伤小腿的情形,72岁的卢大爷仍心有余悸。卢大爷说,当时自己在回家途中,行至昆明市益龙万象小区1栋门口时,被狗咬伤小腿,但狗主人却不管不顾地走了,未及时承担责任,导致几年间自己疼痛缠身。随后,卢大爷忍着疼痛找到物业保安处告知此事,但保安却告知保安队长不在,要求找队长处理。由于此事一直未得到处理,卢大爷一纸诉状将狗主人和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经过审理,本案将择期宣判。

  老人被狗咬伤留下后遗症

  11月28日中午,春城晚报-开屏新闻记者在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门口见到当事人卢大爷时,他拄着拐杖,行动不便。他说,受伤当天夜里,发现被狗咬伤的右小腿开始剧烈疼痛,第二天早上8点多,就到昆明市第三人民医院诊治,医生告知需要打狂犬疫苗并进行相关治疗。卢大爷说,为了查明事实、找到狗的主人,他于2021年8月6日选择向辖区民警求助。民警了解相关情况后调取了小区监控,查明了咬伤自己的小白狗主人是住在同一栋楼的王女士和郭先生。

  卢大爷称,由于小腿病情加重,自己辗转于云南省各大医院治疗,均被告知右小腿被狗咬伤后,致腓总神经损伤后遗症,现无法治愈。经多家医院诊断,确诊现在身体中仍存在狂犬病病毒,该病毒已导致他右下肢神经损伤、无法恢复,右下肢单瘫、运动功能障碍。

  为证明自己的说法,卢大爷向记者出示了他的病历等资料。在昆明市第三人民医院的病历上显示:卢大爷右下肢被狗咬伤,伤口面积约12乘5平方厘米,见3个牙印、贯穿、少量渗血、局部红肿。在另一份来自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六医学中心门(急)诊证明书显示:患者右下肢慢性炎症可能,但不排除狂犬病毒所致可能,神经损伤恢复困难甚至不能恢复,建议止疼对症治疗。

  协商未果告到法院索赔27万余元

  卢大爷说,体内的狂犬病病毒不但给自己经济上造成了巨大压力和困难,还导致自己承受着巨大的精神折磨。他曾多次要求与王女士和郭先生协商解决,但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

  而后,卢大爷一纸诉状将王女士、郭先生和云南尚达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诉求判令三被告一次性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7万余元。判令三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保全费、保全担保费、鉴定费等费用。

  被告律师质疑老人过度医疗

  本案于11月28日上午在盘龙区法院开庭。庭审中,第一被告王女士和第二被告郭先生的代理律师认为,卢大爷提供的监控记录看不出小狗正面咬伤卢大爷的画面,不承认狗咬伤人的事实;其次,由于医院方提供的卢大爷当时的伤口面积大小约在12乘5平方厘米,但王女士和郭先生却一致说当时小狗只有8个月,不至于咬出如此大的伤口;此外,由于老人是2021年8月4日晚上被咬伤,却于2021年8月6日才选择报警,认为卢大爷被狗咬伤导致的系列腿部问题不存在因果关系。

  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的代理律师还认为,卢大爷存在过度医疗的情况。

  物业公司称尽到义务,不应担责  

  卢大爷称,他被狗咬伤后,选择第一时间向小区物业求助,希望物业帮忙调取监控录像找到狗主人,但物业却推脱,未及时配合调取监控,导致错过了找狗主人承担责任的最佳时机和最佳治疗时间。

  法庭上,第三被告云南尚达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认为,物业公司已经在小区范围内对小区住户尽到了管理、提示、监督、告知业主管理好自己饲养的动物的义务,物业公司不应对卢大爷的损失负责。

  律师提醒:

  被狗咬伤立即联系饲养人采集信息  

  卢大爷认为,此次事件最令他寒心的是,他被狗咬伤后,狗主人却持冷漠的态度。在卢大爷看来,他将狗主人和物管公司告上法院,除了要为自己讨回公道,也要引起社会的关注,希望广大养狗人士看管好家里的狗狗,不再让此类悲剧发生。

  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孙颖提醒:若不幸被狗咬伤,首先要立即联系饲养人,要求饲养人出示身份证件,采集到饲养人身份信息和饲养宠物信息(犬健康免疫证);其次,打电话报警,出警记录后,要求饲养人及时带自己到医院进行狂犬疫苗注射和后续治疗。

  在维权方面,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如果能确定治疗及打狂犬疫苗的相关费用,保留好单据就可以要求饲养人进行相关赔偿,对于拒不负责的饲养人,自己应当主动治疗,拿起法律武器正当维权。

  (记者:李赛)

关于我们  |  About us  |  联系方式  |  法律声明  |  留言反馈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5699788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