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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养老”变“坑老” 五华区人民检察院通报一起以养老问题为依托的诈骗案件
来源:云报客户端 编辑:洪沂 2023年09月12日 20:06

  近日,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了一起以养老问题为依托的诈骗案件。案件当中,犯罪分子打着“养生”名义,骗取老年人的养老钱,造成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必受法律严惩。

  随着老百姓生活的日益富足,老年群体对健康养生方面的需求不断提升,加之对新生事物认识不足、缺乏系统的专业知识,以“养生问题”“投资项目”“新兴概念”为噱头,吸引以老年人为主体的群众进行投资消费的问题尤为突出。案件中,被告人张三(化名)经营长寿足疗店(化名),为顾客身体提供有偿按摩服务。2021年7月至案发,被告人张三在发现老年被害人李四(化名)财力雄厚之后,遂通过打感情牌获取其信任,以“养生保健”为切入点,夸大按摩效果、提高服务项目价格,以微信、POS机刷卡、帮助取现等方式收取被害人李四人民币共计807600元。

  经审查,五华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三(化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人民币8076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精准量刑建议,经审理,法院予以采纳并作出判决。

  养老问题一直是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重大民生问题,但老年人防范意识薄弱,辨别能力不强、法律意识不足,已经成为了犯罪分子狩猎诈骗目标的重灾区。而以“养生方式”进行概念延伸、虚假宣传、设置陷阱已经成为了诈骗老年人钱财中最常见和最突出的手段之一。五华区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希望通过本案,在震慑不法分子的同时,提醒老年人,对于一些假借养老之名,通过涉诈APP、非法养老服务机构、涉老旅游项目等途径实施的诈骗犯罪,一定要提高警惕心理,增强反诈意识,牢牢守住自己的钱袋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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