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闻社云南分社主办
云南新闻网

当前位置:首页>新闻中心>时事天下>国内>文章内容

广西一民办中学26名教师集体跳槽被判无责
来源:新华网 发布时间:2008-04-16

  广西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贺州市芳林初级中学状告26名教师集体跳槽案作出终审判决,26名教师离开校方的行为不构成违约,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贺州市芳林初级中学对26名教师的诉讼请求。

  芳林初中是民办非企业单位,26名教师原为芳林初中聘用教师。原告认为,2006年2月,芳林初中寒假结束后,26名教师在聘用期未满的情况下应聘到行知中学,但均未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原告,亦未与原告达成解除聘用关系的协议。2006年春季学期初,芳林初中在校学生人数从2005年秋季学期末的1062人减少至356人,同期从芳林初中一同转学到行知中学的学生人数660人,从芳林初中一同转聘到行知中学任教的教师47人,其中包括集体跳槽的26人。

  2006年3月,芳林初中以26名教师违约为由,先后向贺州市八步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贺州市八步区人事局申请仲裁,但均不予受理。2006年4月,芳林初中向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26名教师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共计1024348元,被告行知中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八步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告芳林初中与被告26名教师签订聘用协议书,程序、内容均合法,应予以确认。26名教师没有依约提前一个学期,也没有按《劳动法》规定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未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即应聘到行知中学任教,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的生源减少与26名被告集体转聘到行知中学的行为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26名教师应对其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行知中学对26名教师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案情,判决26名教师各赔偿原告损失5854元。

  一审判决后,26名教师及行知中学不服,向贺州中院提起上诉。法院二审查明,芳林初中与26名教师签订的《聘用协议书》第一条约定:“聘用时间,2004年8月1日至2005年7月31日为试聘时间。试聘合格,续聘至2007年7月31日,期满双方如无异议,再行续签协议。”试聘期满后,学校没有教师试用不合格的口头或者书面结论,教师继续留在学校任教,并按聘用教师待遇支付报酬,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

  法院认为,从《聘用协议书》第一条内容看,这是一个附加条件的续聘条款,即试聘合格,则续聘成立。26名教师在2005年7月31日试聘期满后,校方没有按规定作出考评,也没继续签订聘用合同。虽然26名教师继续留在学校任教,但双方没继续签订聘用合同,只能认定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属无固定期限的事实劳动合同。依照有关规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随时可以提出解出劳动合同关系。在纠纷发生后,八步区教育局组织了工作组进驻芳林初中处理此事。从工作组的会议记录和相关文件看,当时26名教师是提交了辞职报告给工作组或校方的,校方也是知道26名教师辞职的事实,且在2005年秋季学期教师安排、2005-2006学年度下学期老师简介中均未包括涉案的26名教师,说明校方是同意26名教师辞职的。由此,可以认定26名教师离开校方的行为,不属擅自离校,不构成违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记者向志强)


【责任编辑:史广林】
[收藏] [推荐] [评论(0条)]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用户名: 新注册) 密码: 匿名评论
评论内容:(不能超过250字,需审核后才会公布,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
最新评论
热点新闻
公布艳照的赤裸特工F.B.I回应炒作质疑
拉萨恢复正常秩序 党政军机关人员上街“善后
西藏自治区主席:拉萨局势趋于平静
2008年春晚节目单曝光
醉酒女子当众做爱 网友号召揪出浪荡女
达赖集团破坏西藏社会稳定注定要失败
小学女教师性爱照片被发布上网
拉萨极少数人破坏活动始末 西藏各界严厉谴责
内衣厂老板设计"艳照门"内裤受欢迎(图)
45岁女教师与2名男生三角恋 男生捅死情敌(图)
精彩图片
蒋勤勤产后香艳写真
蔡依林婀娜多姿写真
奉子成婚的明星男女
明星情侣哪些最登对
僧人升旗为奥运祈福
退休总统载孙女出游
白絮纷飞如“飞雪”
张筱雨:艺术与情欲
·陈冠希与12位绯闻女友昔日亲密照全曝光
·“艳照门”新人身份全曝光
·“艳照门”再现两新照 名模颜颖思卷入(图)
·张柏芝早期叛逆妖冶照 浓妆艳抹显妖媚
·陈冠希家中私密自拍 与MaggieQ亲密相拥
·世界上最凶猛的14种猛犬
·大S走秀出丑花容失色
·艳照门,岂止是钟欣桐陈冠希的损失(图)
·一个漂亮女孩车祸前后
·陈冠希“艳照门”后更新博客 秀其新片照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不良和违法信息举报】
新闻热线:(0871)3194449 传真:(0871)3194442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中国新闻社云南分社法律顾问:高航律师 [律师执业证号:530100110817]
主办:中国新闻社云南分社[京ICP备05004340号] 本网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云南分社观点。建议最佳浏览效果为1024*768